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務人員得否赴大陸為子女主持婚禮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2.02.20. 陸法字第092000301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2月20日
     一、依現行「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公務員,係
       指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之人員;又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公務員申請進入
       大陸地區,除符合第四條至第十一條規定外,不予許可。第五條規定:「臺灣地區公
       務員,在大陸地區三親等內之血親、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配偶,年逾六十歲、患重
       病、受重傷或死亡未滿一年者,除左列人員外,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探病或奔喪:一
       、擔任行政職務之政務人員。二、從事有關國防或機密科技研究者。(第一項)中央
       各機關所派駐外人員,及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屬各級機關人員,
       不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探病或奔喪。但前條第二項但書所列人員,未涉及國家安全或
       機密科技研究者,不在此限。(第二項)臺灣地區公務員或前項機關未具公務員身份
       者,其在臺灣地區三親等內之血親或配偶進入大陸地區,患重病、受重傷、死亡未滿
       一年或有其他危害生命之虞情事者,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第三項)」及第四條規
       定:「臺灣地區公務員,在大陸地區有三親等內之血親、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配偶
       者,除左列人員外,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探親:一、擔任行政職務之政務人員。二、
       從事有關國防部或機密科技研究者。(第一項)中央各機關所派駐外人員,及國家安
       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人員,不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探親。
       但左列人員,未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且在大陸地區有四親等內之血親、姻
       親或配偶者,不在此限:一、駐外機構僱用人員。二、國防部及所屬各級機關之聘僱
       人員、軍事校院之文職教員。三、法務部調查局之駕駛、工友及駐衛警察。(第二項
       )」又所謂「在大陸地區「有」三親等內之血親」係指公務員之三親等內血親為大陸
       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二、依前揭規定,公務員尚不得以為子女主持婚禮為由申請進入大陸地區。另有關公務員
       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探病、奔喪或探親,應依前揭許可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經所屬
       機關(構)同意,並依同辦法第十五條或第十五條之一規定程式,向主管機關即內政
       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2.02.20.陸法字第0九二
       000三0一一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