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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人員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於退伍(役)或停役時,經扣除途程所需時間即辦理報到 ,准予溯自退伍或停役當日為復職日者,其後續支薪事宜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2.03.05. 部銓五字第0922217308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3月5日
     一、公務人員應徵入伍辦理留職停薪於退伍(役)或停役時,以其向服務機關實際報到日
       為復職日;但扣除必要之在途期間(由各機關依個案核實認定)後即辦理報到者,准
       予溯自退伍或停役當日為復職日,前經本部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部銓五字第0九
       一二一七九三九九號令副知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在案。茲以上開通令規定
       ,扣除必要之在途期間後即辦理報到者,係准予溯自退伍或停役當日為復職日,故其
       俸給應自復職日起支給,尚無實際在職日數計算與否之情事。
     二、前述留職停薪溯自退伍(役)或停役生效日復職之情形,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二條及第九條規定,係回復原職務及復薪,並報送本部辦理復職動態登記,故其相關
       之加給當依銓敘審定結果支給。至服役於國外之替代役人員返回機關報到可否報支差
       旅費等節,宜由替代役役男之原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等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同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留職停薪人員應於
       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茲以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應徵服兵役之職
       工於退伍時,應依機關通知之報到時間按時報到,如無故逾期一個月者,視為自行放
       棄,本部爰以上開令釋為補充規定。是以,除依法應徵服兵役者外,其他留職停薪人
       員,其復職日仍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辦理,尚不生援引比照辦理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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