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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人員自行申請進修,機關應如何准駁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03.10. 公訓字第0920001883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3月10日
    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第一項,定有選送進修者之基本條件,
    係考量選送進修既為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派員參加進修,該法爰就是類人員之基本條件加
    以規範,並享有、負擔較多之權利、義務。至自行申請進修者,係公務人員自行衡酌業務需
    要或為個人自我發展等,而主動向服務機關(構)學校申請參加進修,該法爰未針對自行申
    請進修者,規範其基本條件限制。爰此,各機關自不得針對自行申請進修者,訂定有關申請
    進修之基本條件限制規定。據臺端電子郵件所述,○○部於訂頒之「職員利用部分辦公時間
    進修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部職員無論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均應有二年年終考績之
    條件限制,依上開說明,已逾越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惟自行申請進修者,由於涉及各
    機關准否進修,及其所享有、負擔該法所定之相關權利、義務事項(如進修人數限制、部分
    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假時數限制、進修費用補助等),為求於准駁申請進修時,能有客觀、具
    體之行政裁量基準,在不違反目的及平等原則下,各機關得衡酌實際需要,就考績、年資、
    獎懲、訓練進修等因素予以考量,排列准否進修之優先順序。綜上,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規定,臺端得向服務機關自行申請進修(含進修入學考試),機關於受理臺端之進修申請後
    ,依上開說明,亦可在不違反目的及平等原則下,以客觀、具體之行政裁量基準為准駁。(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03.10. 公訓字第0九二000一八八三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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