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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定以進修碩士事由保留受訓資格人員,得否再以進修碩士事由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等相關
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03.13. 公訓字第0920001712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3月13日
說明:
一、台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郵戳日期)書函為詢問有關保留受訓資格相關疑義
一案,接悉。
二、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按:現為第 4條)及第四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
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一、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
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年。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
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正額錄取人員除前項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
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逾期未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同法施行細則
第三條第三項(按:現為第 5條第 2項)規定,所稱進修碩士、博士,指正額錄取人
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修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承
認之國外大學碩士班、博士班尚未取得學位繳有證明者。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
練辦法第七條(按:現為第15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略以,正額錄取人員因進修碩
士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發,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經核定保
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本會申請補訓,並
由本會通知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遇缺調訓。依據上揭規定,公務人員考試係按用人機關
所提年度任用需求計畫舉辦,並據以決定正額錄取人數、分配訓練及分發任用,而訓
練則為法定考試程序之一部分,旨在落實考訓用合一及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之立法
意旨,並適度兼顧錄取人員之特殊狀況需求。是以,保留受訓資格,依上開規範意旨
,仍應受到相當的限制。
三、查 台端應九十一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前經
本會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以公訓字第0九二000一00四號函同意以進修碩士事
由保留受訓資在案。所詢保留受訓資格相關疑義,分別答覆如下:
(一)台端經獲准保留受訓資格後,如擬參加本(九十二)年司法官特考錄取人員之訓
練,請以書面敘明補訓理由並檢具足以證明保留受訓資格原因消滅之文件,連同
補訓申請書,向本會申請。
(二)台端詢問如經申請補訓並經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是否可再以同
一進修碩士事由向本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乙節,因該項事由前業經 台端舉證原
因已消滅,並經本會核准在案,爰不得再以同一事由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台端如擬於受訓結束後分發任用前再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一節,因已完成訓練程序
,且訓練期滿翌日即分發任用,爰無保留受訓資格之適用。
(四)有關保留受訓資格之補訓期限及得否於保留三年內修讀兩個碩士一節,按公務人
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二款(按:現為第 4條第 2款)及第五項規定,以在學
原因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係以「同一事由」辦理。爰此,申請保留與補訓原則
須為同一學校,惟保留受訓資格期間因故變更學校者,可向本會辦理變更,至其
保留受訓資格期間仍為原經核定保留期間。因此,台端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只
得進修一個碩士學位,其保留年限仍應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起算三年,即保留
期限不得逾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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