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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務人員前經機關同意公餘進修完竣並領有進修費用補助在案,該員可否再就同一學校所開 設之同一進修科目,再次申請公餘進修,並擬申請補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03.14. 電子郵件
    發文日期:民國92年3月14日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略以,自行申請以公
    餘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
    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本案人員擬針對同一進修學校之同一進修科目事由,再次向機
    關申請同意進修並請准予進修費用補助。按貴機關除對該員進修科目是否與業務有關加以審
    酌外,為避免濫用進修資源及浪費進修補助經費,允宜就實際情況本於客 觀、公正原則予
    以核駁其進修及部分費用補助。(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03.14.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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