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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額錄取人員不得保留受訓資格
發文機關:考選部
發文字號:考選部 92.03.21. 選高字第0920001492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3月21日
主旨:臺端詢及九十一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可否保留受訓資格疑義乙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局力字第0九二00五三0二四號書函
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按:現為第 4條)規定:「(第一項)公務人員考試,以
公開競爭方式行之......。(第二項)前項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
額錄取人數,依序分發任用。並得視考試成績酌增錄取名額,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
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用人機關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第三項)正額錄取
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
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年。(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
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第四項)正額錄取人員除前項保留錄取資
格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務訓練機關報到;逾期未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第五項)依第三項保留錄取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申請補訓,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依序分發任用。逾
期未提出申請,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者,即喪失考試取資格。(第
六項)經列入候用名冊人員,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遴用者,即喪失考試錄
取資格。」依上開立法意旨,公務人員考試係依用人機關提報之任用計畫辦理,惟考
量正額錄取人員中,因服兵役、進修博碩士、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
可歸責事由等均可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將使考用之間難以配合,爰規定並得視考試成
績酌增錄取名額,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由用人機關報經分發機
關同意自行遴用;至關於增額錄取人員並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規定。
三、綜前所述,經九十一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榜示為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人員
,如於九十二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二試)榜示前未獲遴用,即喪失考試
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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