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教育人員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併計退休、撫卹年資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92.03.25. 台管業三字第0920348099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3月25日
    主旨:有關教育人員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於民國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營或其後徵集服役,並依兵役法第十六條、兵役法施行法
       第五十二條規定折抵應徵入伍服役或替代役役期者,應於初任教育人員或復職復薪時
       ,依說明三補繳折算義務役役期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退休、撫卹年資,
       敬請 查照轉知所屬參加基金人員。
    說明:
     一、依教育部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台人(三)字第0九一0一九九九一七號令、九十二
       年二月六日台人(三)字第0九二00一二九一九號書函及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台人
       (三)字第0九二00三三0九五號書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前開令規定:「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曾於高級中學(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
       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營或其後徵集服役,並依兵役法
       第十六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折抵應徵入伍或替代役期者,應於初任教育
       人員或復職復薪時,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補繳折算義務役役
       期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退休、撫卹年資。」復查該部九十二年三月十七
       日台人(三)字第0九二00三三0九五號書函規定:「一、依銓敘部本(九十二)
       年三月六日部退三字第0九二二二二四六三八號書函辦理……。二、……。三、案頃
       經轉據銓敘部函復略以:『本部復以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部退三字第0九二二一九0
       四六六號函釋規定略以,折算義務役役期之軍訓課程,均在應徵服役前,宜自應徵服
       役之日起往前推算折算役期之軍訓課程日數,再依敘定俸級對照當時公務人員俸額標
       準表、提撥率等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用以規範折抵義務役、替代役役期軍訓課程
       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計算基礎,並非將其視為當事人軍訓課程年資之起迄時點。
       是以,公務人員具有折抵義務役軍職、替代役役期之軍訓課程年資,於初任公務人員
       或復職復薪時,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於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時,自應依
       其實際繳付基金費用實際月數,核定其任職年資及退休金。至於已補繳基金費用折抵
       役期之軍訓課程年資,如因補繳基金費用本息核算基礎,與其他繳費年資或得予計之
       年資重疊,宜另行加計核算,俾與實際繳費月數一致。』基於公教人員退撫衡平性原
       則,有關學校教職員申請補繳折抵義務役役期之軍訓課程年資,比照前開函釋規定辦
       理。」
     三、茲依前開規定就教育人員申請補繳折抵義務役軍職、替代役役期之軍訓課程年資,規
       定如次:
      (一)申請期限:
         1.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後退伍,並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以後初任教育
          人員或復職復薪者,應於初任教育人員之日(初任正式教師敘薪通知書所載生
          效日期)或復職復薪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機關學校申請函發文日為準)提出申
          請。2.前揭以外,合於補繳軍訓課程折抵義務役軍職、替代役役期之現職教育
          人員,應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依教育部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台人
          三字第0九一0一九九九一七號令之發文日加計三個月)提出申請。另原已提
          出申請補繳義務役、替代役年資,且退伍(役)令亦載明軍訓課程折抵役期日
          數,但未於申請書中註明補繳該段折抵義務役軍職、替代役役期之軍訓課程年
          資者,請一併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申請。
          逾上開期限提出申請者,應依規定加計遲延利息,但自前開規定申請日起已逾
          五年者,比照教育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經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不得再
          申請補繳年資。
      (二)繳費期限:
         申請補繳年資人員應於本會繳費通知書函所附繳款單右上方之繳費截止期限前,
         依「實繳總額」至本會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一次繳費完竣。
      (三)利息計算:
         1.依前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其應補繳之基金費用按本會八十四年十二月九
          日八四台管中業一字第000八四二二號函所訂計息標準,僅計息至所申請補
          繳折抵義務役役期之軍訓課程年資之最後一日。
         2.逾越前開申請期限始提出申請者,除依前款規定計算應補繳基金費用複利終值
          之總和外,並以本基金運用之收益率加計自規定之申請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機
          關學校申請函發文日止之遲延利息。
         3.因逾期而加計之遲延利息,仍應於繳款時隨同一併繳納。至於逾期之權責歸屬
          及所加計遲延利息之金額分擔,應由機關學校與當事人間依其遲延申請之責任
          歸屬予以解決。
      (四)辦理程序及應附證件:
         依前開規定補繳折抵義務役軍職、替代役役期之軍訓課程年資,應由服務機關檢
         附「補繳退撫基金年資申請書」、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出具之退伍(役)令等
         證明文件、敘薪通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如復職復薪證明書),俾憑辦理。
     四、上述各項規定,請務必通知所屬具有補繳前開折抵義務役軍職、替代役役期之軍訓課
       程年資資格人員,儘速提出申請;如有任何繳費疑義請電洽本會業務組三科各承辦人
       員,電話0二-八二三六七三一八-二五。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