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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玆以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及 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業就特考特用之限制轉 調予以修正放寬,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滿六年後 ,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2.03.27. 部特一字第0922226269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2年3月27日
    玆以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及
    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業就特考特用之限制轉
    調予以修正放寬,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滿六年後
    ,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是以,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
    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應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及格,曾任警察官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取得檢察事務
    官之任用資格。至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後,應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及
    格者,須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滿六年後,始得依上開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取
    得檢察事務官之任用資格。又本部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八八臺審一字第一七九七四七九號函
    規定,自同日起停止適用。(銓敘部 92.03.27. 部特一字第0九二二二二六二六九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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