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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是否適用約聘人員等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03.28. 局考字第09200088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3月28日
一、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該法之適用對像如下:「一、各機關(
構)學校組織編製中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二、各機關(構)學校除教師
外依法聘任、僱用人員。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第二十六條規定:「各機關
(構)學校依法聘用人員,於必要時,由各主管機關商得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同意後,得準用本法之規定。」基上規定,現行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並未將聘用人
員納入該法規之適用範圍,惟主管機關經斟酌經費預算情形及業務實需考量後,如仍
認有必要時,可商得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同意後,得準用上開法規之規定。
二、複查行政院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頒布之「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
施辦法」,其第一條規定該辦法係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訂,是
以,有關上開辦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自宜同母法(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之相
關規定處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03.28. 局考字第0九二000八八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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