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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前以事、休假進修經核准者,自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公布施行後,重新申請部分辦公時間公 假進修並經機關同意,得否比照原經事前准以公假進修並給予進修費用全額補助者,給予進 修費用全額補助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04.10. 公訓字第0920002775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4月10日
     一、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自行申請進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
       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所稱「部分費
       用補助」,即指不得予以全額補助,至於如何補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費
       用補助範圍,由各機關(構)學校視預算經費狀況酌予補助。爰此,本案某甲係依公
       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服務機關依上開規定,得給予部
       分進修費用補助。
     二、另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請一併參考行政院92年 3月11日院授人考字第 092005310
       11號令訂定之「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及同年月日院
       授人考字第 09200531014號函相關規定(按含92年 5月28日補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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