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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因請求撤銷八十一學年度另予成績考核及八十三年另予考績,並辦理八十三年年終考績
提起復審案,其復審管轄機關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04.11. 公保字第092002492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4月11日
主旨:有關張○○女士、劉○○女士等二人因請求撤銷八十一學年度另予成績考核及八十三
年另予考績,並辦理八十三年年終考績提起復審案,其復審管轄機關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臺復審字第0九二00四一二0二號函。
二、按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
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
休。三、公務人員之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次按銓敘部組織
法第一條規定:「銓敘部掌理全國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第
三條規定:「法規司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人事政策、人事制度及人事法規之綜合
規劃研究及審議事項。......。」第四條規定:「銓審司掌理左列事項:一、......
三、關於公務人員考績、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復依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第一條規定:「行政院為統籌所屬各機關之人事行政,設人
事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本局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之監督。」第五條規定
:「考訓處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考績、考成、考核、獎懲之
研究建議及執行規劃事項。......。」是依上開規定,有關公務人員考績除法制及銓
敘審定事項為銓敘部主管外,其執行事項,在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之主管機關則為行政
院人事行政局。茲以本案張○○女士等二人所不服之標的,係屏東縣政府所為否准渠
等請求撤銷八十一學年度另予成績考核及八十三年另予考績,並辦理八十三年年終考
績案,基於公務人員是否應予以辦理考績作業為機關首長之職權,尚不涉考績之法制
事項或銓敘審定事項。爰此,張○○女士等二人所提復審,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
二條準用訴願法第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應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為其復審管轄機關。有
關本案張○○女士、劉○○女士等二人所提復審案之管轄,爰請依上開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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