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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國防工業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服務期間,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得否保留錄取資
格乙案
發文機關:考選部
發文字號:考選部 92.04.14. 選規字第0920002424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4月14日
主旨:臺端函詢於服務國防工業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服務期間,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
,得否保留錄取資格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公訓字第0九二000二五二
六號書函轉臺端同年三月二十五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
保留錄取資格,其中「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惟臺端服務國防工業
訓儲預備軍(士)官服務期間,並非上開規定所指之服兵役,尚不適用前揭規定。(
考選部 92.04.14. 選規字第0九二000二四二四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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