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機關得否針對選送及自行申請進修,訂定相同之進修補助額度?另前經機關核准進修費用全
額補助,現因機關財源短絀,機關得否另規定自91學年度第 2學期起改為半額補助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04.16. 公訓字第0920002647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4月16日
一、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選送進修者得給予相關補助(按含全額補助
),自行申請進修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按即不得給予全額補助),因此
二者之補助條件、補助額度上限等尚有不同。惟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
2項復規定,進修費用得由各機關(構)學校視預算經費狀況酌予補助,因此,選送進
修及自行申請進修費用如何補助,均係由機關視預算經費狀況辦理,是以,選送進修及
自行申請進修二者之補助條件等雖有所區別,機關如將選送進修補助與自行申請進修補
助訂定相同之補助額度,尚不違反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
二、至前經機關核准進修費用全額補助,現因應機關財源短絀,機關另規定自91學年度第 2
學期起改為半額補助一節,按依上開說明,進修費用得由各機關(構)學校視預算經費
狀況酌予補助,機關嗣後自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補助額度。
三、另查行政院92年 3月11日院授人考字第 09200531011號令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並將省(市)、縣(市)政府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為準用
對象,其中第 8條第 2項規定:「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
,每學期每人最高補助新台幣 2萬元。各機關學校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
爰此,有關進修費用補助問題,應由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同法施行細則及
上開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規定辦理,併此敘明。
〔註:按行政院相關規定,於92年 5月26日院授人考字第0920015760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
局(按: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92年7月14日局考字第09200220511號函,復有補充規定
〕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