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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自九十二 年二月一日起,其進修費用得不予補助,及上開日期以前,業經補助有案者,仍得依原規定 辦理等適用疑義之補充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05.26. 院授人考字第092001576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5月26日
     一、本院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院授人考字第0九二00五三一0一四號函,案內有關
       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自
       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其進修費用「得不予補助」適用疑義一節:
      (一)查本院九十一年七月二日召開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籌編有關事宜簡
         報會議」,對於國內進修費用之補助規定,其決議略為:「......國內進修補助
         屬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一律不予補助......。請本院人事行政局研
         究修改相關規定配合。」(二)復查前開會議係就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籌
         編有關事宜加以討論,而本院基於考量國家九十二年度財政預算情況,爰以院授
         人考字第0九二00五三一0一四號函規定本院所屬各級機關(構)學校選送或
         自行申請國內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人員,自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其
         進修費用得不予補助。
      (三)經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
         全時進修、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期間,得給予相關補助或部分
         費用補助。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復規定略以,進修補助費用得由各機關
         (構)學校視預算經費狀況酌予補助。基上規定並貫徹本院前揭簡報會議決議,
         自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院所屬各級機關(構)學校選送
         或自行申請國內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人員,其進修費用一律不予補助
         。至於九十三年度以次年度,公務人員進修費用補助一事,將視各該年度國家財
         政預算情形後,再通函規定辦理。
     二、關於九十二年二月一日以前,業經補助有案者,仍得依原規定辦理一節,查公務人員
       訓練進修法第十二條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進修之公務人員,得給予相
       關補助。而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二項)復規定進修人員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
       書後二個月內,檢附該通知書及繳收據申請補助進修費用。基上規定,凡公務人員於
       九十二年二月一日以前,經簽請服務機關(構)學校同意以國內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
       時間進修者,均得依服務機關(構)學校同意當時之規定,辦理進修費用補助事宜。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05.26. 院授人考字第0九二00一五七六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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