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有關教師經徵召服補充兵得否申請補繳折抵役期之軍訓課程年資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卓參並副知。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2.05.28. 部退三字第0922251618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5月28日
    主旨:有關教師經徵召服補充兵得否申請補繳折抵役期之軍訓課程年資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卓參並副知。
    說明:
     一、依國防部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睦瞻字第0九二000三八三三號函辦理,並復貴
       部同年月一日臺人(三)字第0九二00五六一四四號書函。
     二、查兵役法第十六條規定:「(第一項)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一、現役:以徵兵及齡
       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十個月,期滿退伍。二、
       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屆滿四十歲除役時止。(第二項)前項所定役期
       ,凡於學校授畢之軍訓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次查同法施行法第五十二
       條第一項規定:「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得折算役期之學校軍訓課程,指中華民
       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本法修正施行時仍在營及以後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士官
       、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
       程。」復查本部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部退三字第0九一二二0二九三三號令,公
       (政)務人員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於八十
       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營或其後徵集服役,並依兵役法第十六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
       十二條規定折抵應徵入伍服役或替代役役期者,應於初任公務人員或復職復薪時,依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及政務人員退職酬勞給與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
       補繳折算義務役役期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公(政)務人員退休(職)、
       撫卹年資。準此,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兵役法修正施行時仍在營及其後徵集服義
       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
       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始得依上開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及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經准國防部前開函復略以,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
       訓課程,仍不得折算補充兵應接受之軍事訓練役期。是以,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
       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既不得折抵補充兵應接受二個月以內軍事訓練
       之役期,自無法於擔任公務人員時,據以申請補繳基金費用本息。(銓敘部 92.05.2
       8. 部退三字第0九二二二五一六一八號書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