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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可否另訂規定,以限縮自行申請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 4
小時為限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05.29. 公訓字第0920003533A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5月29日
疑義:
機關可否另訂規定,以限縮自行申請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 4
小時為限疑義
解釋事項:
一、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 2項規定:「依本法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
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 8小時為限。」揆其立法意旨,即
公務人員視其進修課業,得依實際需要利用公假從事進修,惟每週不得逾 8小時,尚
非指機關得另定低於 8小時之公假時數限制。機關倘作限縮規定,將影響公務人員利
用上班時間從事進修之時程進行,並有違該項規定意旨,亦欠缺公務人員之期待可能
性,似不符誠信原則。
二、爰此,公務人員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時,機關除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
第 1項第 4款之規定得不予同意外,如經機關同意進修,是類人員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11條第 2項規定,即得視其進修課業實際需要,向機關申請每週最高 8小時公假從事
進修,機關亦宜視其進修課程實際時數核給公假。惟機關基於業務推展及人力調配需
要,確無法於某一學期或某一時段依進修人員之實際需要,給予每週最高 8小時公假
從事進修,機關似仍得本於管理權責,協調進修人員調整進修課業之期程,於該學期
(時程)核給低於每週 8小時公假之進修時數,惟不宜逕予規定每週公假進修時數最
高為 4小時,俾兼顧機關業務需要及進修人員權益。
三、綜上,某機關另訂規定,限縮自行申請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
最高以 4小時為限,與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 2項規定意旨未盡相符
,爰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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