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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應報院核派職務人員,其兼職案件之報院核定程序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92.06.20. 院授人力字第0920054269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6月20日
     一、為簡化人事作業程序,除應報院核派職務人員兼任公民營事業或財團法人董監事職務
       者、法令明定由本院聘派兼任職務者、依「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
       」第四點規定兼任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主管或相當職務者、其他特殊情形須報院核定
       等情形,仍維持現行規定報院核准外,餘修正規定如下:
     二、兼任社團法人或社會團體職務且未支領任何報酬(含出席費)者:除組織法令或章程
       明定由本院聘派兼任者外,餘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之規
       定,應報經服務機關許可;至機關首長部分,部、會、行、處、局、署、院、省政府
       、省諮議會之機關首長報經本院核可,餘報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如有支領報酬(含
       出席費)者,維持報院核定。
     三、兼任任務編組職務且未支領兼職酬勞(含出席費)者:除組織法令或章程明定由本院
       聘派兼任者外,報經服務機關許可;至機關首長部分,部、會、行、處、局、署、院
       、省政府、省諮議會之機關首長報經本院核可,餘報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如有支領
       報酬者,維持報院核定。
     四、兼任教學及研究工作: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之規定,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機關首長部分,部、會、行、處、局、署、院、省政府、省諮議會之機關首長報經
       行政院核可,餘報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五、至國營公司副總經理以下職務人員,兼任公民營事業或財團法人董監事職務、社團法
       人或社會團體職務且支領報酬(含出席費)者、任務編組職務且支領報酬(含出席費
       )者,無須報院核定。(行政院92.06.20. 院授人力字第0九二00五四二六九一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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