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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有眷舍房地奉核定騰空標售時,發給合法現住人一次補助費之案件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92.07.02. 住福工字第0920305662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7月2日
一、依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
之姓名為本名。」及第三條規定:「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
使用本名。」本案所送國有眷舍房地騰空標售合法現住人一次補助費審查合格具領清
冊內配住人姓名填載為「邱○○」,惟依案附配住人之全戶戶籍謄本之姓名為「萬邱
○○」,究以何者為準,請查明更正;另上開具領清冊內「遷出時間」欄,亦請惠予
查填,上開清冊並請核章後,繕造一式四份送本會,俾憑續處,隨文檢還原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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