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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貴會臺東區農業改良物助理研究員許迪川一員曾任駐外技術團技師職務年資,得
否併計休假、退休及提敘年資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2.07.14. 部法二字第0922254622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7月14日
主旨:有關貴會臺東區農業改良物助理研究員許迪川一員曾任駐外技術團技師職務年資,得
否併計休假、退休及提敘年資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部法二字第0九二二二六0五三一號書函,諒達;續
復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書函轉貴會同年月十二日農人字第0九二0
一三四一五七號函。
二、所詢許員任職前曾擔任「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駐甘比亞技術團技師職務期
間,得否併計休假、退休年資及提敘俸級事項,本部意見分復如下:
(一)休假部分:
查本部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八六臺法二字第一三九八七七五號函釋略以:「..
....凡擔任援外技術團隊之年資,如持有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於初任或再
任公務人員滿一年(按:現為自次年一月起)......均得併計休假年資。」是以
,許員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一年一月十日止,參加外交部委託財團法
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駐甘比亞技術團技師職務之期間,持有外交部核發之證明
文件,依上開規定得併計為休假年資。
(二)退休部分:
查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務人員在本法修正施行後
,曾任依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或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應於轉任公務人員時
,由服務機關轉送基金管理機關按其任職年資、等級對照公務人員繳費標準換算
複利終值之總合,通知服務機關轉知公務人員一次繳入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
其任職年資。」復查本部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九十退三字第一九八四四三九號函
規定略以,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介聘至援外技術團隊服務者,如依八十
六年七月訂定之「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派駐外技術團人員離職儲金給與
要點」領取離職儲金者,該段已領取離職儲金之年資,於日後轉任公務人員時,
不得補繳基金費用並據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本案許員駐甘比亞技術團擔任技師
職務支領公自提儲金本息,依上開相關規定,無法補繳基金費用併計公務人員退
休年資。
(三)提敘俸級部分:
查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公務人員曾任前二項以外之公務年資
,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
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止。」次查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
項規定:「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依法採計作為取得任用資格之基本年資或已採
計提敘俸級之年資,不得重複採計。但不同任用制度轉任人員,依其所具任用資
格重新銓敘審定敘俸時,前曾經採計提敘俸級之年資得重行採計。」復查本部七
十九年五月十七日七九臺華特二字第三三九四三一號函釋略以:「......有關公
務人員不論辭職即擔任或辭職一段時間再以一般民眾身分擔任援外技術團隊工作
,以該工作係配合政府外交政策之需要,故凡參加援外技術團隊係由政府機關所
組織,並受其監督、指導之人員,持有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者,於再任公務
人員時,其曾任與再任工作性質相近、程度相當之年資,得按年提敘至所敘定職
等本俸最高級為止。」依上開規定,凡參加援外技術團隊係由政府機關所組織,
並受其監督、指導之人員,持有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者,其曾任與所任工作
性質相近、程度相當之年資,得依法採計作為取得任用資格之基本年資或採計提
敘俸級之年資,但不得重複採計。卷查許員於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依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上開服務年資已依法採計為專技轉任之基本年資,不得重
複採計提敘俸級。(銓敘部 92.07.14. 部法二字第0九二二二五四六二二號書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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