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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臺端詢問現職公務人員參加特考經錄取分發,原服務機關以員額管制為由不同意渠前 往分發機關報到一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08.15. 局力字第0920026166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8月15日
    主旨:臺端詢問現職公務人員參加特考經錄取分發,原服務機關以員額管制為由不同意渠前
       往分發機關報到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復查「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
       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考試,
       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依序分發任用。又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發給證書,分發任用。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經用人機關自行遴用後,其訓
       練程序,與正額錄取者之規定相同。
     二、復查「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分發,係指考試及格人員經
       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分配至用人機關佔缺實施實務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即以原實施實務訓練職缺分發任用。又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
       ,除因不可抗力事由得向被分配機關申請准予延期於一個月內報到者外,於接到報到
       通知後十日內未報到者,應註銷其分配。是以,臺端如應各種考試經錄取分配實施實
       務訓練乃為考試程序之一,各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現職公務人員前往被分發機關
       報到,以維護當事人權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08.15. 局力字第0九二00二
       六一六六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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