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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機關擬將聘用人員準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時,其進修人數應否限制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09.19. 公訓字第092000619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9月19日
一、貴府通盤考量,為鼓勵 貴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聘用人員充實學識,及配合規劃辦理
之相關訓練,擬準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八條第
一項、第二項(進修僅得以公餘或部分辦公時間,不同意全時進修)、第十三條第二
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至第四條、第七條第二項、第八條、第
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本會爰予同意。
二、查 貴府所報準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條文中,有關第十條進修人數限制部
分並未準用,基於公平原則,依本法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參加國內外進修聘
用人員,當年度選送及自行申請進修總人數以不超過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三條所定
各機關(構)學校聘用人員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為限。但人數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
。本案仍應請 貴府依上開規定辦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09.19.公訓
字第0九二000六一九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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