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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考試院第十屆第四十七次會議通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審查會附帶決議一案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10.03. 公訓字第0920006535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0月3日
主旨:關於考試院第十屆第四十七次會議通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審查會附帶決議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考試院第十屆第四十七次會議通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審查會附帶決議:「鑑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多數類科已不再考『國文
』及『憲法』等普通科目,有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轉任公務人員者,請保
訓會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研究,可否於是類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後之一定期間內辦理
在職訓練,以加強其製作處理公文書及執行公務之基本知能。」
二、案經函詢銓敘部略以,轉任人員曾於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任職達二年
以上,似較熟悉公部門製作處理公文書及執行公務之基本知能等業務運作情形,再予
訓練需求較低,惟轉任前服務於民營機構之人員,對公部門製作處理公文書及執行公
務基本知能較為缺乏,似有必要予以加強。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各機關學校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應由各主管機關於進用前或到職後四個月內
實施之。」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三款規定,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係指對依公務
人員任用有關法律規定進用或轉任,初次至各機關(構)學校任職人員所施予之訓練
。是以,本案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屬上述之「初任公務人員訓練」,依上揭規定
係由各主管機關負責辦理,惟顧及此類人員分散各機關且人數不多,本會爰提供所屬
國家文官培訓所所開辦高普初考及地方特考錄取人員基礎訓練之「公文製作及習作」
及「依法行政與實務」兩項課程供渠等參訓,藉以提高其處理公文書及執行公務之基
本法律知能,各機關如有需要,請至國家文官培訓所網站(http://www.ncsi .gov.t
w/),依其開設之高普初考及地方特考錄取人員基礎訓練上開課程,逕自向該所報名
參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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