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以進修國外大學碩博士事由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10.06. 公訓字第0920007087號函(一)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0月6日
一、查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
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
期限不得逾五年。另查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稱
進修碩士、博士,指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修讀公立
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碩士班、博士班尚未取得學位繳有證明
者。......」。亦即筆試錄取(榜示)至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如具有進
修碩、博士事實,皆可提出保留錄取(受訓)資格之申請。
二、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碩、博士班尚未取得學位者,得於榜示後十五日內填具保留受
訓資格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乙份)提出保留受訓資格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10.06. 公訓字第0九二000
七0八七號函(一))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