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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關選送公務人員國外全時進修,其期限逾 2年者,應依規定於選送進修前擬定選送進修計 畫,專案報中央一級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10.13. 公訓字第0920007214號函(二十二)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0月13日
    疑義:機關選送公務人員國外全時進修,其期限逾 2年者,應依規定於選送進修前擬定選送
    進修計畫,專案報中央一級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解釋事項:
     一、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0條第 2項所稱專案核定,本會曾於91年 8月14日公訓字第
        9104824號函釋:「選送國外進修者,係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推薦或指派公務人員
       至國外參加與職務有關之進修,其期間最長為 2年(含延長期間)。倘機關確實認為
       該選送進修對機關將來業務之推動有重大助益,且 2年之期間無法完成,得依公務人
       員訓練進修法第10條第 2項之規定,於選送前報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則其進修
       期間最長為 4年,且為帶職帶薪進修。」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3條第 1項規定:
       「各機關學校應視業務需要擬定公務人員進修計畫,循預算程序辦理。」同法施行細
       則第23條規定:「選送進修計畫,應包括各機關(構)學校名稱、進修主題、進修內
       容、進修期程、進修處所、所需預算經費、進修人數及選送進修人員所需之相關資格
       條件等。」
     二、綜上,機關如擬主動推薦或指派所屬公務人員參加與職務有關之國外進修,因該進修
       之特殊需要及對業務推動有重大助益,其進修期程預計將逾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0
       條第 1項規定之進修期間(按即含延長期間最長為 2年)時,應依該法第13條第 1項
       規定,於選送進修前擬定該選送進修計畫,專案報經中央一級機關核定後,循預算程
       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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