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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進修人員未領俸(薪)給及補助,倘未履行服務義務應如何辦理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10.13. 公訓字第0920007214號函(八)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0月13日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針對類此情形雖無相
關賠償責任,惟仍應由服務機關學校依有關規定予以懲處。復查九十一年七月一日修正發布
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服務機關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
滿前三十日預為通知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向
服務機關申請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本案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10.13. 公訓字第0九二000
七二一四號函(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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