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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要人員得否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申請公餘進修及進修費用補助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10.20. 公訓字第09200075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0月20日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規定,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屬依法任用
人員,爰自屬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款所定該法適用對象,並享有
(負擔)該法所定權利義務。
二、是以,機要人員擬申請公餘進修及進修費用補助,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二條
第一項第四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相關規定辦理。惟如該員於進修
中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經機關長官免職,或於機關長官離職時同
時離職,該學期之進修費用補助,基於保護當事人之權益,並賦予機關彈性,其進修
成績優良,宜由服務機關擬給予該學期之費用補助額度,自學期開始日至免職或離職
生效日之期間占全學期期間之比例折算,予以補助。(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
2.10.20. 公訓字第0九二000七五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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