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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現職人員前經機關同意部分辦公時間公假進修,現經高考錄取後分發至他機關實務訓練,可 否繼續以部分辦公時間公假進修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12.19. 公訓字第0920009353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2月19日
    查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完成
    考試程序並予以分發任用,成為正式公務人員,依該法之立法意旨及立法目的,是類人員應
    不得於訓練期間參加進修,以免影響訓練之實施及功能。是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
    則第二十五條爰明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不適用該法有關進修之規定。案內
    人員雖為現職公務人員,惟其目前於考試錄取實務訓練期間,仍屬上開公務人員考試法規範
    範疇,即不適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有關進修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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