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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職帶薪出國進修人員於進修期滿後因進修需要擬申請延長留職停薪進修,可否先行返回服
務機關履行服務義務,嗣於履行服務義務期間再申請留職停薪進修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12.19. 公訓字第0920009488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2月19日
疑義:
帶職帶薪出國進修人員於進修期滿後因進修需要擬申請延長留職停薪進修,可否先行返回服
務機關履行服務義務,嗣於履行服務義務期間再申請留職停薪進修疑義
解釋事項:
一、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4條、第15條規定,選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進修期滿,
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服務,其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 2倍。揆其立法
意旨,係為期進修人員返回機關貢獻所學,俾提昇政府施政品質,其於履行服務義務
期間,尚不得再申請留職停薪進修。是以,本案進修人員如已進修期滿並返回機關服
務,即已開始履行服務義務,自不得於該期間內再度留職停薪進修。
二、另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0條第 1項第 1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選送國外帶
職帶薪進修期滿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應予留職停薪進修,係指賡續進修之事實,並於
延長進修期滿後,依該法第15條規定返回服務機關,一併履行帶職帶薪進修期間之 2
倍(按:現行第15條規定:「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
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 2倍,但不得少於 6個月」)及留職停薪進修期間
之服務義務,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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