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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人員進修在職碩士專班,因進修學校課程需要,可否利用公、休假,赴大陸地區之大學 參加研習及學術活動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3.01.06. 公訓字第093000005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月6日
     一、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一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訓練及進修,依本法行之。但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案因事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臺灣
       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相關規定,經參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意見,進修人員
       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四項、第十五條或第十五條之一規定,經所屬中央主管機關或直
       轄市政府同意按縣(市)、鄉(鎮、市)公務人員則須經台灣省政府同意並向內政部
       申請許可後,始得赴大陸地區。查上開許可辦法第七條規定略以,臺灣地區公務員,
       經所屬機關(構)遴派或同意者,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其業務相關之講學、訪
       問、觀摩、演講、會議......等活動。所稱「同意」,係審酌申請人赴大陸地區,是
       否影響機關業務進行,申請人所申請從事之交流活動,與所任職務及職掌業務是否具
       有相關性,是否有助於機關在大陸工作上之推展,申請人赴大陸地區是否涉有國家安
       全、業務機密相關考量,而活動內容、行程、邀訪單位、所拜會大陸單位、人員有無
       不當或有無遭受矮化之虞,以及全案是否有違現行大陸政策、對等尊嚴原則、國家安
       全及利益等,為整體衡酌後所認定之結果。所稱「與業務相關」,應依具體申請個案
       個別審酌,視申請人所申請從事之活動內容,與申請人所擔任職務及業務職掌範圍,
       審視二者間是否具有實質的關連性而有助於業務之推展,綜合判斷其相關性。
     二、綜上,本案某部所屬機關人員經服務機關同意進修在職碩士專班,固因進修學校課程
       需要擬赴大陸地區之大學進行研究生海外研習及學術活動,惟其尚非即與業務相關,
       仍應就公務人員個人業務職掌,個別審酌前揭有關事項,倘經所屬中央主管機關(某
       部)同意並經內政部許可申請後,有關該員給假問題,請依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
       區許可辦法第十七條所定,除核予公假外,得由機關(構)視實際需要,部分核予事
       假或休假之規定辦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3.01.06. 公訓字第0九三0
       0000五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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