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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警察、消防及海岸巡防機關以警察官任用人員曾任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申請採 計提敘俸級時,其「工作性質相近」之認定規定如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3.02.09. 部特三字第0932313582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2月9日
    主旨:有關警察、消防及海岸巡防機關以警察官任用人員曾任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
       於「軍職專長與公務人員職系認定對照表」(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施行後,申
       請採計提敘俸級時,其「工作性質相近」之認定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辦
       理。
    說明:
     一、查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公務
       人員曾任下列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
       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如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度)考績(
       成、核)合於或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之規定,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
       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為止……三、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復查同日
       施行之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第五條規定:「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其工作性質相近,依下列規定認定之:一、
       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與擬任職務職系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為
       同一職組或得單向調任或得相互調任者。二、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原機關出
       具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依
       前款認定之。必要時,得由銓敘部會同各該主管機關訂定對照表認定之。」再查本部
       依上開規定,會同國防部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發布「軍職專長與公務人員職系認
       定對照表」,並自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實施。另「服務軍職專長年資得依公務人員俸
       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按年核計加級一覽表」自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停止適用
       。
     二、另查警察、消防及海岸巡防機關以警察官任用人員,曾任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
       ,於申請採計提敘俸級時,以警察官並未歸入職系,故其工作性質相近之認定,須依
       前開「軍職專長與公務人員職系認定對照表」認定其軍職年資對照公務人員之職系,
       並由擬任機關出具所任警察官職務工作內容證明書,並請敘明該職務所在單位、法規
       (如組織法規、辦事細則、處務規程、分層負責明細表等)所定執掌,對照職系說明
       書,認定其適當之職系,本部再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採計提敘
       俸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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