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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人員之扣繳憑單究應由本職機關或被兼職機關開具?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政局 93.04.20. 局給字第0930011071號函(三)
發文日期:民國93年4月20日
一、案經轉准財政部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臺財稅字第0九三00一四一四六號函復略
以,依該部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臺財稅字第八三一六一一三八三號函規定略以
,給付單位於給付兼職人員兼職酬勞時,其扣繳所得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兼職人員依兼職酬勞支給規定支領之兼職酬勞,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
六條末段規定,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六;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六百元(按,現
修正為二千元)者,可依同辦法第八條規定,免予扣繳,但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
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二)各機關兼職人員之兼職酬勞超過上開支給規定部分:1.由公務機關派兼者,兼
職酬勞悉數繳庫,公務機關之各種所得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八款規定,免納所
得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免予扣繳所得稅款,並免申報
免扣繳憑單;2.由公營事業機構派兼者,兼職酬勞應作為該公營事業之營業外
收入處理,並免予扣繳所得稅款;但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
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二、另經轉准財政部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臺財稅字第0九三00四六0四五0號書函復
略以,兼職人員兼職費係由兼職機關給付,故扣(免)繳憑單應由兼職機關掣開;另
兼職人員之兼職費超過支給限額時,由公務機關派兼者,兼職機關無須就超限部分開
具免扣繳憑單;由公營事業派兼者,兼職機關須就超限部分開具免扣繳憑單交該公營
事業機構。(行政院人事政局 93.04.20. 局給字第0九三00一一0七一號函(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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