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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是否為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二條第三項所
稱主管機關?其所屬公務人員申請進修費用補助標準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3.04.23. 局考字第0930012198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3年4月23日
一、查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公訓字第0九三00二九三八
號函略以:「......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縣(市)議會之組織,
由內政部訂定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
(市)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爰高雄縣議會係獨立編列
預算及對外行文之機關,未隸屬於高雄縣政府。另如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
、其他縣(市)議會亦同。復查相關人事法規中,例如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九
條第二項、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均明
定各該法律所稱主管機關為『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
處、局、署與同層級之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
市)政府、縣(市)議會』。據此,基於實務運作需要,並參酌地方制度法及各相關
人事法規,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得視同公務人員訓練進修
法第二條第三項所定之主管機關。」
二、復查本局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局考字第0九二00二二0五一一號函略以:「..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所定,各機關(構)學校可依其經費狀
況酌予補助之旨,似不宜要求地方政府一體適用。是以,為尊重地方自治精神及其相
關權責,各地方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如因業務需要,且核符公務人員訓練
進修法暨其施行細則所規定,得核予進修費用補助之事項,自得另定規定(包括進修
費用補助標準),以為適用。」是以,議會所屬公務人員申請在職進修,其進修費用
補助標準,如因考量業務實際需要,且核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暨其施行細則所規定
,得核予進修費用補助之事項,自得另定規定(包括進修費用補助標準),以為適用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3.04.23. 局考字第0九三00一二一九八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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