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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參加進修,所需交通路程得否核給事、休假,並據以請領進修
費用補助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3.07.05. 局考字第0930020844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3年7月5日
一、經轉請保訓會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以公訓字第0九三000四四六二號函復略以: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僅有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經機關同意者,始得每週最高八小時公假進修,爰公餘進修者,其進修課業及前往進
修所需交通路程,均無核給公假問題。如擬就交通路程以公假方式辦理,應向機關重
新申請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因此,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所
定每週公假最高八小時係含括路程在內。......公務人員進修課程均安排於非上班時
間,經機關同意以公餘時間進修,惟因機關至學校路途需要,須利用部分辦公時間,
其請假方式,公務人員固得依上開函釋,重新向機關申請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以公
假方式辦理,倘進修人員不作此選擇,基於進修課程並未占用上班時間,並不改變公
餘進修之本質,爰其於公餘進修期間,在上課當日請事、休假前往進修場所,尚不違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有關公餘進修定義之規定。」
二、另依據保訓會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公訓字第九一0五三二二號書函:「某甲擬利用休
假從事進修,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相關規定意旨,不須事先向服務機關報備,惟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九條及十一條規定,服務機關主管基於業務考量自有審酌是否同
意給假之權責,長期連續請休假進修能否獲准,恐非個人所能掌握,為免因服務機關
不同意給假而致影響進修期程,建議仍請充分考量個人狀況,事先讓服務機關知悉為
宜。」復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
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
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同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本法所稱公餘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非上班時間進修。」及第二十條規定:「本法第
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所稱進修成績優良,指進修之成績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
七十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提出進修報告,經服務機關(構)
學校認定具有相當參考價值。」以及「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
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
每學期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各機關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有關
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同意以公餘時間進修,如進修期間須利用部分辦公時間,請個人
事、休假從事進修,依前揭保訓會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函,請充分考量個人狀況,事
先讓服務機關知悉為宜。至於請領進修費用補助一節,以涉事實認定及機關權責,宜
由服務機關參酌上開規定,妥為處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3.07.05.局考字第0九
三00二0八四四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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