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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公務人員申請進修及費用補助之作業流程,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轉知。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3.08.02. 公訓字第093000629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3年8月2日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申請進修及費用補助之作業流程,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自行申請進修之公務人
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其進修成績優
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進修人員應於收到
學校成績通知書後二個月內,檢附該通知書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進修費用。無進修成
績評定者,應於進修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前項進修報告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進修費
用。另查行政院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院授人考字第0九二00五三一0一號函釋略以
,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人員,自九十二
年二月一日起,其進修費用得不予補助。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
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
每學期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各機關學校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
是以,依上開行政院相關規定,全部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人員,僅需申請核准
以公假前往進修,並無費用補助問題,至公餘進修人員,如須申請費用補助者,則需
先向機關申請同意進修,俟收到成績通知書後再依規定申請費用補助。准上,就法規
規定及實務作業而言,似宜分二階段辦理,較為妥適,亦即先經機關同意進修後,如
符合上開規定條件,再申請補助。
二、邇來時有發生公務人員進修補助爭訟案件,為期作業更為明確俾減少爭議,請各機關
原則依上開說明方式處理,惟如機關目前作業方式(即一次簽准辦理)尚無問題發生
,本會同意暫予維持,但仍請各機關人事、會計相關單位於辦理是項進修申請作業時
,必須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
進修實施辦法與相關函釋及機關內部訂定之訓練進修相關規定,就進修項目是否與業
務有關、進修人數限制、公假時數限制、費用補助依據、條件及額度等明確簽註意見
,俾供機關首長及當事人知悉,以杜爭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3.08.02.
公訓字第0九三000六二九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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