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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經機關選送國內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滿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期間之計算方式及
認定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4.04.11. 公訓字第094000278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4月11日
疑義:
公務人員經機關選送國內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滿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期間之計算方式及
認定疑義
解釋事項:
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第 1項規定意旨,公務人員國內帶職帶薪全時進修,其進修期
滿繼續服務期間之計算方式,應以核定進修期間扣除依規定寒暑假應返回機關上班日數、進
修期間應機關要求或同意返回上班日數及提前完成進修返回機關上班期間後,乘 2倍(按:
現行第15條規定:「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
,應為進修期間之 2倍,但不得少於 6個月」)計算之。至進修人員實際返回機關上班日數
,以涉事實認定及機關權責,應由服務機關審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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