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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核給眷舍現住人一次補助費之處分機關,應如何認定之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94.05.20. 住福工字第0940303988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5月20日
一、查訴願法第 3條第 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
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二、次查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第 3點第 4項規定,合法現住人之認定,
由各機關學校依權責辦理。同要點第 7點規定略以,眷舍之合法現住人,自行政院核
定之日起 3個月內自行遷出者,由執行機關按核定騰空標售時之公教人員輔購住宅貸
款標準給予一次補助費。由各機關學校造具審查合格具領清冊送執行機關請領。
三、按各機關學校於決定「現住人具合法現住人資格」並「請其於行政院核定之日起 3個
月內自行遷出以發給一次補助費」之行為,即係作成一「行政處分」;至嗣後造具審
查合格具領清冊送本會請發一次補助費,本會依具領清冊,開立支票寄送各機關學校
,並未作成任何具體決定,而僅係一單純之「事實行為」。基上,本案之原處分機關
為貴校,請儘速依訴願法規定辦理,以維訴願人權益。
四、另查「合法現住人資格」及「是否於行政院核定之日起 3個月內自行遷出」,為各機
關學校依權責辦理之事項,亦牽涉一次補助費之核給與否,依規定應覈實認定,如有
虛偽不實登載、圖利他人情事,將涉刑事責任。請貴校對相關法規確實瞭解,依法行
政,審慎執事,以維合法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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