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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務人員自行申請留職停薪出國進修期滿後,於繼續服務期間,得否由服務機關以選送方式 指派出國進修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4.06.29. 公訓字第0940005315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6月29日
    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4條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進修
    期滿,或期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服務。」
    第15條第 1項規定:「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滿,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
    間,應為進修期間之二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
    同。」是以,依上開規定,選送或自行申請留職停薪全時進修人員於進修期滿均應立即返回
    服務機關繼續服務。有關前經機關核准自行申請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於履行服務期間
    ,再由機關選送全時進修之情形,由於選送係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推薦或指派適當公務
    人員參加,以利業務推展,基於機關業務需要,是類人員於返回服務機關繼續服務期間,如
    確有業務需要,得由機關選送出國進修。至該等人員於進修期滿返回服務機關後,應依公務
    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第 1項規定,以留職停薪進修期間相同及帶職帶薪進修期間之二倍合
    併計算其應繼續服務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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