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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 1項第 3款、第 4款及其施行細則第20條第 1項規定,進修成
績優良(即進修成績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70分以上)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其中「平均
成績」應如何認定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4.10.04. 公訓字第0940008560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0月4日
一、有關進修人員各科成績平均分數計算方式疑義,查教育部94年 9月27日臺人(二)字
第0940123440號書函釋略以,依大學法第25條之 1規定,大學為確保學生學習效果,
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應訂定學則及獎懲規定,報教育部備查。大學學生保留入學資
格、轉學、轉系(組)所、休學、退學、成績考核、學分抵免、暑期修課、服兵役與
出國之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各大學依相關法令之規定,納
入學則規範,並送教育部備查。綜上,凡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均須依各大學學則及
教務章則等規定辦理其成績考核等事宜。二、按本會92年10月13日公訓字第09200072
14號函釋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 1項所稱「平均達70分以上」之
成績,係指學校寄發成績通知書所載平均成績。惟如進修人員成績通知書未載平均成
績,則應向進修學校瞭解該校學則或教務章則所訂成績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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