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自行申請公餘進修人員,若已依「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身分申請各項學雜費減免補助 在案,可否再向服務機關申請進修費用補助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4.10.21. 公訓字第0940009297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
    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
    費用補助。至公餘進修人員已依「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身分享有部分學雜費減免,得否再
    依上開規定申請進修費用補助疑義,案准教育部94年10月12日台高(四)字第0940137829號
    書函略以,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第 5條規定,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條例及政府
    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究該條文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軍公教遺族享受
    雙重就學費用優待,有關公務人員進修費用補助應屬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第 5條所
    稱「政府其他教育補助」,故已依「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身分申請各項學雜費減免補助在
    案者,應不宜再予以其他公費補助。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