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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軍訓教官於民國85年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得國防特考及技術考試及格證書效力之
疑義
發文機關:考選部
發文字號:考選部 94.10.27. 選特字第0940007457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主旨:貴部函為軍訓教官於民國85年 1月17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取得『特種考試
國防部行政及技術人員考試乙等考試』及格證書,是否等同或比照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第 2項所指『特種考試二等考試及格』之疑義,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民國94年10月13日台軍字第0940134979號函。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5條第 2項規定,本法第 3條第 2項所稱前項考試之等
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指特種考試一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一級考
試。特種考試二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二級考試。特種考試三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三級
考試。又同條第 6項規定,中華民國85年 1月17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之高等考試二級考
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相當修正施行後之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準此,78年特種考試
國防部行政及技術人員考試乙等考試及格資格,係相當於現行之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及
格資格。
正本: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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