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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公務人員自行申請出國全時進修 1年,為應進修實際需要,於提出同時申請延長 1年, 機關得否一次核予留職停薪 2年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5.01.24. 公訓字第0950000645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月24日
    疑義:有關公務人員自行申請出國全時進修 1年,為應進修實際需要,於提出同時申請延長
    1 年,機關得否一次核予留職停薪 2年疑義
    解釋事項: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
    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
    其期間為 1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 1年;其成績優良者,並
    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爰此,公務人員以進修事由向服務機關申請留職停薪者,應受前揭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所定進修期限 1年之規範,如於期限屆滿前預知尚無法完成進修,經向
    服務機關提出申請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始得延長留職停薪期間最長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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