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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人員得以加班補休前往兼課,但每週時數不得超過 4 小時之限制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5.02.06. 部法一字第0952597104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2月6日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書函以,公務人員兼課除以事假或休假登記外,得以加班補休前往
       兼課,惟仍應受每週兼課時數不得超過 4 小時之限制一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 95 年 1 月 23 日局考字第 09500605641 號書函副本辦
       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 1 份。
       附件: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書函
       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23 日
       局考字第 09500605641 號
    主旨:公務人員兼課除以事假或休假登記外,得以加班補休前往兼課,惟仍應受每週兼課時
       數不得超過 4 小時之限制一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3 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
       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復查銓敘部 55 年 3 月 30 日 (55) 台銓為參字第 04057 號函釋略以:「
       公務人員擔任學校兼課教員,應由主管機關認可,其所兼之課,以 1 星期 4小時為
       限,其外出兼課時間,依照請事假之規定。」次查該部 72 年 11 月 2 日(72) 
       台楷銓參字第 43301 號函釋略以:「公務員兼課往返途程所需時間,如在辦公時間
       內者,得併同兼課時數另加核算,按事假登記,年度內超過請假規定之事假天數者,
       以休假抵充,未具休假資格或已無剩餘之休假者,依規定扣薪。」再查該部 88 年 1
       0 月 12 日臺法五字第 1813547 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在外兼課,如係志願每
       次均利用休假前往,應受每次休假至少半日之限制,至其請假程序仍應依公務人員請
       假規則,由機關視實際情況准否其休假。」嗣該部93 年 11 月 24 日部法一字第 0
       932435081 號書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得否應聘擔任講師一節,依上開服務法第 14 
       條之 3 規定,係授予服務機關 (或上級主管機關) 裁量權限,故服務機關 (
       或上級主管機關) 自得於相關法規規定範圍內及在不濫用裁量權原則下,衡酌機關
       業務需要,為核准與否之裁量﹔至如係於辦公時間兼任講師,尚須受每週不得超過 4
        小時之限制,並應以事假或休假方式辦理,而不宜以公假登記。另行政院 93 年 1
       1 月 4 日院授人給字第0930064940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
       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 6 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並
       自 93 年 12 月 1 日起實施。合先敘明。
     二、玆考量加班補休及休假均屬休息性質,其方式得由當事人自行支配,按現行相關規定
       ,公務人員得利用休假前往兼課,為符衡平原則,准予加班補休亦得前往兼課。準此
       ,公務人員兼任教學工作,應經服務機關許可,除以事假或休假登記外,並得以加班
       補休方式辦理,惟仍應受每週兼課時數不得超過 4 小時之限制。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
       會
    副本:銓敘部、本局地方人事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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