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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者,不得以其所具升官等考試及格資格解除原受限制轉調規定之限 制 發文機關:考選部
    發文字號:考選部 95.02.22. 選規字第095000084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2月22日
    按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之舉辦,係為拔擢現職資深績優人員,取得升任高一官等任用資格,
    以提高工作士氣,促進永業發展。原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條第 2項及第 4條辦理之考試及
    格人員,具備參加薦任升官等考試資格,係緣於其原應之特種考試及格資格及其逐年年終考
    績結果晉敘之資歷;另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 5條第 1項規定,簡任及薦任之升官等考
    試,應考人以報考現任或曾任職系之類科為限;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升官等考試
    及格者,取得其及格類科所適用職系職務之升官等任用資格。爰此,於限制轉調機關、年限
    及職務範圍內,復應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係取得升任高一官等之任用資格,其原應特
    種考試之資格仍具延續性,仍應受公務人員考試法特考特用限制轉調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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