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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滿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期間之起算日應以進修期滿之翌
日起算;其繼續服務期間應將例假日一併計入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5.04.19. 公訓字第095000332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4月19日
疑義:
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滿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期間之起算日應以進修期滿之翌
日起算;其繼續服務期間應將例假日一併計入
解釋事項:
一、有關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滿後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期間之起算日疑義
乙節,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4條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
公務人員於進修期滿,或期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
服務機關學校服務。」同法第15條第 1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
滿,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 2倍(按:現行第15條規
定:「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
進修期間之 2倍,但不得少於 6個月」)。」依上開規定,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人員於
進修期滿後,應立即返回機關繼續服務,是以,上開人員繼續服務期間之起算日應以
進修期滿之翌日起算。
二、至有關繼續服務期間之計算是否含括例假日乙節,因各機關於計算進修期間時均將例
假日含括在內,爰各機關於計算進修人員繼續服務期間時亦應將例假日一併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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