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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公務人員經機關選送參加碩士學分班,因進修學校課程需要,赴大陸地區之大學進行學 術交流,得否全程以公假登記辦理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5.06.06. 公訓字第0950004681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6月6日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經機關選送參加碩士學分班,因進修學校課程需要,赴大陸地區之大學
       進行學術交流,得否全程以公假登記辦理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民國95年 5月16日府民綜字第0950005858號函。
     二、有關公務人員進修在職專班,因進修學校課程需要,赴大陸地區之大學參加研習及學
       術活動,本會於93年 1月 6日公訓字第0930000052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 1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訓練及進修,依本法行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本案因事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
       許可辦法相關規定,經參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意見,進修人員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條、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7條、第14條第 4項
       、第15條或第15條之 1規定,經所屬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政府同意〔按縣(市)、
       鄉(鎮、市)公務人員則須經台灣省政府同意〕並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赴大陸
       地區。查上開許可辦法第 7條規定略以,臺灣地區公務員,經所屬機關(構)遴派或
       同意者,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之講學、訪問、觀摩、演講、會議……
       …等活動。所稱「同意」,係審酌申請人赴大陸地區,是否影響機關業務進行,申請
       人所申請從事之交流活動,與所任職務及職掌業務是否具相關性,是否有助於機關在
       大陸工作上之推展,申請人赴大陸地區是否涉有國家安全、業務機密相關考量,而活
       動內容、行程、邀訪單位、所拜會大陸單位、人員有無不當或有無遭受矮化之虞,以
       及全案是否有違現行大陸政策、對等尊嚴原則、國家安全與利益等,為整體衡酌後所
       認定之結果。所稱「與業務相關」,應依具體申請個案個別審酌,審視二者間是否具
       實質的關連性而有助於業務之推展,綜合判斷其相關性。有關公務人員經機關同意進
       修在職碩士專班,固因進修學校課程需要擬赴大陸地區之大學進行研究生海外研習及
       學術活動,惟其尚非即與業務相關,仍應就公務人員個人業務職掌,個別審酌前揭有
       關事項,倘經中央主管機關(某部)同意並經內政郭珮可申請後,有關該員給假問題
       ,請依臺灣地區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17條所定,除核予公假外,得由機關(
       構)視實際需要,部分核予事假或休假之規定辦理。另查上開「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
       陸地區許可辦法」於93年 3月 1日修正為「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
       地區許可辦法」,併此敘明。
     三、貴府所詢公務人員經機關選送參加碩士學分班,因進修學校課程需要,赴大陸地區之
       大學進行學術交流,得否全程以公假登記辦理一節,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倘對臺灣地
       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有疑義,請逕洽該辦法主管機關內政
       部。
    正本:臺灣省政府
    副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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