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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有關原應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第 3條第 2項、第 4條及第23條第 1項 規定辦理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復應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者,於特考限制轉調機 關、年限及職務範圍內,不得以該升官等考試及格資格調任限制轉調機關以外之職務 一案,請查照並確實轉知所屬。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5.11.14. 部銓二字第095270139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主旨:有關原應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第 3條第 2項、第 4條及第23條第 1項
       規定辦理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復應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者,於特考限制轉調機
       關、年限及職務範圍內,不得以該升官等考試及格資格調任限制轉調機關以外之職務
       一案,請查照並確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按旨揭事項,本部業以同日期文號令發布在案,為期明確,爰再予以補充說明。
     二、查91年 8月30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俸給法)第9 條及其施行細則
       第 3條第 3項規定略以,依特種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人員,如另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
       格者,在限制轉調機關、職系或年限內,調任不受限制之職務(含原職改派)時,應
       以其所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重新銓敘審定俸級。
     三、復查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 1條規定:「(第 1項)本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
       規定制定之。(第 2項)本法未規定事項,準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及其施行細
       則第12條規定:「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其及格類科所適用職系職務之升官等任用
       資格,並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之規定升補缺額。」是以,原應考試法第 3條第2 項、
       第 4條及第23條第 1項規定辦理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在限制轉調機關、年限及職務
       範圍內,復應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得否以該升官等考試及格資格解除原受調任限制?
       茲案准考選部本(95)年 2月22日選規字第0950000841號函及同年 6月13日選規字第
       0950003403號函略以,於限制轉調機關、年限及職務範圍內,復應升官等考試及格人
       員,係取得升任高一官等之任用資格,其原應特種考試之資格仍具延續性,其轉調規
       定仍應依考試法第 3條第 2項、第4 條、第23條第 1項及各該特種考試規則規定辦理
       。亦即原應考試法第 3條第 2項規定辦理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於特考限制轉調期間
       內,復應升官等考試及格者,仍須實際任職滿 6年,不受特考轉調限制之後,始得調
       任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又原應考試法第 4條及第23條第 1
       項規定辦理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以其係屬永久性限制轉調,嗣應升官等考試及格者
       ,僅取得升任高一官等任用資格,尚無法調任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及特定機關以外之機
       關任職。
     四、以升官等考試及格資格尚無法解除原受特考特用轉調之限制,故原應特種考試及格人
       員,復應升官等考試及格者,於限制轉調機關、年限及職務範圍內,調任高一官等職
       務(含原職改派)時,即無俸給法第 9條暨其施行細則第 3條第 3項規定,應重新銓
       敘審定俸級之適用,是以,原審定有案之俸級得逕予換敘。基於權益考量,91年 8月
       30日俸給法修正施行後,旨揭特考及格人員,復應升官等考試及格者,於限制轉調機
       關、年限及職務範圍內調任高一官等職務(含原職改派),經本部依該法第 9條規定
       重新審查俸級者,得於本年12月31日前申請任用或俸級變更;已於限制轉調期間調任
       其他不受限制之機關或職務者,則不予變更。
     五、本部歷次關於特考特用期間復應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得以所具升官等考試及格
       資格,取得不受調任限制職務之函釋,自即日起均停止適用。又基於信賴保護,於前
       述同號令釋發布前已完成商調程序者,不適用該令釋之規定,以資過渡。銓敘部 95.
       11.14. 部銓二字第0九五二七0一三九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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