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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1 點第 1 項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5.12.14. 部銓三字第0952728996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主旨:關於大院請釋「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第 1 點第
1 項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秘書長民國95年11月27日秘台人二字第0950025901號函。
二、茲就所詢疑義,分復如下:
(一)考試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所留職務,是否適用本注意事項第 1 點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所稱其他依規定奉准保留職缺者:
1.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第 2 條規定:「……(第 3 項)正額
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一、服
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第 5 項)依第 3 項保留錄取資
格者,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並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依序分發任用。……。」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考試錄取訓練辦法)第 7 條規定:「(第
1 項)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
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發,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依
下列規定辦理:一、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者,應於榜示後 15 日內
……。二、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有無法立即接受分
發事由者,應於事由發生後 15 日內……(第 3 項)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
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
保訓會或培訓所申請補訓,……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遇缺調訓,……。(第 4
項)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其申請重新訓練,應依前項
規定期限及程序辦理。……。」。
2.依前開規定,正額錄取人員係依考試法及考試錄取訓練辦法規定,分別檢具事
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保留受訓資格,並非依上開規定申請保留職缺,爰尚無
本注意事項第 1 點第 1 項第 4 款規定適用。
(二)現職人員留職停薪後,所遺業務,是否屬本注意事項第 1 點第 1項第 4 款適
用範疇?又進用約僱人員,是否須依本注意事項第 7點規定,將約僱情形函送本
部並副知審計部:
1.查本部 87 年 2 月 3 日八七臺甄五字第 1577699 號函釋略以,留職停薪
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聘僱用約聘僱人員,以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
、應具備知能條件而認定報酬薪點,又以留職停薪人員既已停止支薪,其替代
補充進用約聘僱人員所支薪給,似可由原編列擬付予留職停薪人員之人事費用
項下支應。因此留職停薪辦法第 8 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所遺業務僅能約聘
僱人員辦理,並無實務執行困擾,亦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是以,暫不考
量以職務代理人進用補充留職停薪期間人力。
2.本注意事項於 94 年 3 月 1 日修正時,參採留職停薪辦法第 8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之精神,針對委任非主管職務或雇員,有第 1 點各款情形,期間
達 1 個月以上,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其所遺業務,得依
約僱辦法規定,以約僱人員辦理。依前開函釋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所遺業務依
留職停薪辦法第 8 條規定,以約聘僱人員辦理,暫不考量以本注意事項規定
補充留職停薪期間人力,所進用約僱人員無須依本注意事項規定,將約僱情形
函送本部並副知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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