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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警察特考行政警察人員得否調任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職務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6.01.09. 部銓二字第096274188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月9日
    主旨:有關臺端詢問得否調任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職務一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95年12月29日局力字第0950033892號書函轉臺端致該局局長
       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二、查「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規定,警察特考行政警察人員考試
       及格者得適用一般行政機關司法行政、矯正、警察行政、安全保防、政風、海巡行政
       等職系之職務;如在警察、消防及海岸巡防機關任職者,除上開職系外,尚得適用一
       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及法制等職系職務。復查考試院 93 年 8 月 27日考
       台組貳一字第 09300072871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 95 年 1 月 16 日施行之「職組
       暨職系名稱一覽表」附則 5 規定:「依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或安檢行政人員
       考試及格,取得各該職組職系之任用資格者,除具有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 5 條
       至第 8 條擬調任之職務職系專長者外,不得調任其他職組之職系。」附則 6規定:
       「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備註欄規定,在警察、消防、海
       岸巡防機關任職者尚得適用之職系,除具有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 5 條至第 8 
       條擬調任之職務職系專長者外,不得調任非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各該職系暨其
       同職組其他職系。」再查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 3條規定略以,該辦法所稱現職公
       務人員,指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條所定各機關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於
       其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並經本部銓敘審定列有職系現仍在職之人員。
     三、又查本部檔存資料,臺端係應 87 年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考
       試暨 93 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警正升官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考試及格, 89 年 8 
       月 1日任警察機關職務迄今已逾6 年,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條及前開規定,臺端得
       調任一般行政機關司法行政、矯正、警察行政、安全保防、政風、海巡行政等職系之
       職務,惟以警察官非屬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所稱之現職公務人員,尚無法依該辦法
       第 5 條至第 8 條規定,以具有擬調任之職務職系專長,調任非警察、消防、海岸
       巡防機關各該職系暨其同職組其他職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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