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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第23條修正施行後,原第1 項規定辦理之特 種考試及格人員,復應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者,仍須實際任職滿6 年,始得以該 升官等考試及格資格調任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一案,請 查 照並確實轉知所屬。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6.02.09. 部銓二字第096274799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2月9日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第23條修正施行後,原第1 項規定辦理之特
       種考試及格人員,復應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者,仍須實際任職滿6 年,始得以該
       升官等考試及格資格調任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一案,請 查
       照並確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查民國96年 1月24日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09771號令修正公布之考試法第23條第 1項
       規定:「自中華民國88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以
       分發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
       構)任用為限,及格人員於服務6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
       機關任職;......」。
     二、復查本部95年11月14日部銓二字第0952701395號令規定略以,原應考試法第 3條第 2
       項、第 4條及第23條第 1項規定辦理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復應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及格者,於特考限制轉調機關、年限及職務範圍內,不得以該升官等考試及格資格調
       任限制轉調機關以外之職務;於限制轉調機關、年限及職務範圍內調任高一官等職務
       時(含原職改派),俸級得逕予換敘。又為期明確,本部並以同日期文號函補充伍捌
       、「三、......又原應考試法第 4條及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之特種考試及格人
       員,以其係屬永久性限制轉調,嗣應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僅取得升任高一官等任用資
       格,尚無法調任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及特定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茲以甫修正公布之
       前開考試法第 23 條第 1項規定,業將 88 年以後之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
       員考試及格人員之轉調限制,由永久限制修正為 6 年限制,爰本部95年11月14日部
       銓二字第 0952701395 號函,有關原應考試法第23條第 1項規定辦理之特種考試及格
       人員,復應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其轉調限制之說明,自應配合修正,亦即渠等人員於
       特考限制轉調期限內,復應升官等考試及格者,仍須實際任職滿 6年,不受特考轉調
       限制之後,始得調任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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