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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退役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不得轉調年限之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考選部
    發文字號:考選部 96.03.13. 選規字第096000175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3月13日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3條第 1項適用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民國96年 3月 5日部銓一字第0962747904號書函。
     二、查96年 1月24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3條第 1項前段規定,放寬特種考試退
       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永久限制轉調規定為 6年,本部並配合研修特種
       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 8條第 1項規定為:「本考試及格人員,訓
       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6年內不得轉調國防部、行政院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任職。
       」上開修正草案業於96年 3月 1日函陳考試院審議,並經考試院96年 3月 8日第10屆
       第 225次會議審議通過。另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3條修正前經該項考試及格,受特考特
       用永久限制轉調人員,其調任亦依該條文規定辦理。
     三、謹就貴部函詢之案例,依上開規定說明如后:
      (一)某甲應88年以後之退除役特考及格,於分發國防部任職 2年後轉調退輔會任職 1
         年,於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後,其特考限制轉調 6年之服務年資可以併計原國防
         部及退輔會之任職年資。於限制轉調 6 年內得再調任國防部或海巡署及其所屬
         機關任職。
      (二)某乙應88年以後之退除役特考及格,於分發國防部任職 2年,再轉調退輔會任職
          1 年後辭職,其得再任之機關不以原分發機關國防部為限,亦即其得再任為國
         防部、退輔會、海巡署及其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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